2002年干燥综合征国际分类(诊断)标准如下:
表1 干燥综合征分类标准的项目
I、口腔症状:3项中有1项或1项以上
1、每日感口干持续3个月以上;
2、成年后腮腺反复或持续肿大;
3、吞咽干性食物时需用水帮助。
II、眼部症状:3项中有1项或1项以上
1、每日感到不能忍受的眼干持续3个月以上;
2、有反复的砂子进眼或砂磨感觉;
3、每日需用人工泪液3次或3次以上。
III、眼部体征:下述检查任1项或1项以上阳性
1、Schirmer I 试验(+)(≤5mm/5分);
2、角膜染色(+)(≥4 van Bijsterveld计分法)。
IV、组织学检查:下唇腺病理示淋巴细胞灶≥1。(指4mm2组织内至少有50个淋巴细胞聚集于唇腺间质者为一灶)。
V、 唾液腺受损:下述检查任1项或1项以上阳性;
1、唾液流率(+)(≤1.5ml/15分);
2、腮腺造影(+);
3、唾液腺同位素检查(+)
VI、自身抗体:抗SSA或抗SSB(+)(双扩散法)
表2 上述项目的具体分类
1、原发性干燥综合征:无任何潜在疾病的情况下,有下述2条则可诊断:
a. 符合表1中4条或4条以上,但必须含有条目IV(组织学检查)和/或条目VI(自身
抗体);
b. 条目III、IV、V、VI 4条中任3条阳性。
2、继发性干燥综合征:患者有潜在的疾病(如任一结缔组织病),而符合表1的I和II中任
1条,同时符合条目III、IV、V中任2条。
3、必须除外:颈头面部放疗史,丙肝病毒感染,AIDS,淋巴瘤,结节病,GVH病,抗乙
酰胆碱药的应用(如阿托品、莨菪碱、溴丙胺太林、颠茄等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