干燥综合征诊断标准
2013-01-31
徐蕾

主任医师南京市中医院

2002年干燥综合征国际分类(诊断)标准如下:

表1 干燥综合征分类标准的项目

I、口腔症状:3项中有1项或1项以上

1、每日感口干持续3个月以上;

2、成年后腮腺反复或持续肿大;

3、吞咽干性食物时需用水帮助。

II、眼部症状:3项中有1项或1项以上

1、每日感到不能忍受的眼干持续3个月以上;

2、有反复的砂子进眼或砂磨感觉;

3、每日需用人工泪液3次或3次以上。

III、眼部体征:下述检查任1项或1项以上阳性

1、Schirmer I 试验(+)(≤5mm/5分);

2、角膜染色(+)(≥4 van Bijsterveld计分法)。

IV、组织学检查:下唇腺病理示淋巴细胞灶≥1。(指4mm2组织内至少有50个淋巴细胞聚集于唇腺间质者为一灶)。

V、 唾液腺受损:下述检查任1项或1项以上阳性;

1、唾液流率(+)(≤1.5ml/15分);

2、腮腺造影(+);

3、唾液腺同位素检查(+)

VI、自身抗体:抗SSA或抗SSB(+)(双扩散法)

表2 上述项目的具体分类

1、原发性干燥综合征:无任何潜在疾病的情况下,有下述2条则可诊断:

a. 符合表1中4条或4条以上,但必须含有条目IV(组织学检查)和/或条目VI(自身

抗体);

b. 条目III、IV、V、VI 4条中任3条阳性。

2、继发性干燥综合征:患者有潜在的疾病(如任一结缔组织病),而符合表1的I和II中任

1条,同时符合条目III、IV、V中任2条。

3、必须除外:颈头面部放疗史,丙肝病毒感染,AIDS,淋巴瘤,结节病,GVH病,抗乙

酰胆碱药的应用(如阿托品、莨菪碱、溴丙胺太林、颠茄等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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